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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三

点击数:417 发布时间:2025-09-02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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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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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拟定与推行

国内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教育法规非常不完善、非常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拟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拟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拟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极少;3.已拟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需要,缺少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很难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有哪些用途。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可能不是具备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教育立法的原则:需要坚持子法从是母法的原则;需要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点。
1.拟定的教育法规需要具备稳定性和连续性;2.拟定的教育法规需要具备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拟定的教育法规需要具备法律的规范性。需要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维持一致;需要从国内的国情出发;需要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一般用以下办法:
1.从公布之日生效;2.预定将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推行。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一般用以下办法:
1.新法一经实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拟定的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不是有效力的问题。地域效力;人的效力。各国主要使用4种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

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需要做的事情,即没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守法的主体包含两个方面:
1.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所有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觉得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职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方法,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我们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2.要提升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点导者和行政管理职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3.要打造组织完善、拟定健全的法律推行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实行有些、有效的监督。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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